《武汉工程大学学报》  2008年06期 96-100   出版日期:2008-06-28   ISSN:1674-2869   CN:42-1779/TQ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审计对策研究



近几年,发生在美国、欧洲的安然、施乐、帕玛拉特等一系列重大的财务欺诈丑闻,致使整个CPA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极大地打击了众多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所在国家资本市场的稳定。在我国,连续发生了蓝田、银广夏、琼民源、猴王集团等造假事件,使我国同样面临着如何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塑公司信用的难题。财务欺诈行为不仅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误导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心理趋向,而且还为腐败行为起滋生和掩护作用,从而导致更大的腐败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财务欺诈概述(一)财务欺诈的涵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中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国内有学者认为,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达到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准备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如操纵、伪造或窜改会计记录或用以准备财务报表的支持文件,在财务报表中做出错误陈述或蓄意漏报重要的事实或交易,蓄意滥用会计准则等。笔者认为公司财务欺诈即为公司财务舞弊。对于舞弊一词,国际审计准则解释为:“舞弊是指在管理人员、雇员或第三者中一人或几个人对财务资料有意识的谎报。舞弊可能包括:篡改、伪造或变换记录、凭证;侵占资产;从记录中隐瞒或删除有效的经济业务;记录不实在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等”[1]。(二)财务欺诈的种类对某一公司,根据欺诈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非管理舞弊和管理舞弊。非管理舞弊是公司内部的雇员以欺骗性手段不正当地获取组织的钱财或其他财产的行为。管理舞弊是管理当局蓄谋的舞弊行为,主要目的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通过公布的误导性或严重扭曲的财务报告来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舞弊表现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舞弊和会计报表舞弊。会计报表舞弊涉及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会计事项舞弊通常旨在方便盗窃,或将公司的资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报表舞弊,希望能从舞弊中得到一些个人的好处(如晋升、奖金等)。下级雇员一般进行会计事项舞弊来掩盖或方便盗窃或贪污。最普遍的会计报表舞弊形式是多报收入和库存。最普遍的会计事项舞弊是虚构应付款项目和将公司的资产转变为个人使用。具体来说常见的财务欺诈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类:(1)虚构业务内容、虚列凭证、制造虚假余额。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舞弊通过改动凭证或直接虚列支出,如财务人员利用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将工资虚拟名单中增加名字和金额,以达到贪污的目的。(2)“巧用”往来账户偷逃税款。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在款项付讫后才可抵扣。为了逃避税款,在款项不足付款或不愿付款的情况下,企业领导授意财务人员,用以往年度或已下账的付款存根或未用支票存根对日期进行改动,作为抵扣付款凭证,这是企业套取税款的一种非法的舞弊行为。(3)隐瞒收入,虚报损失。企业利用预收账款将尚未实现的收入提前做收入处理,虚报商品销售收入,调节利润;或将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做销售处理,以达到偷逃税金的目的。(4)调节费用和利润,以达到不同的目的。如:企业的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其他应付款”中挂账,或者企业为了控制当年实现的利润,采取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转固定资产,提前计提折旧的方式以虚增费用或减少利润。(5)运用关联企业往来,隐瞒销售收入及利润。如平进平出(进价和售价相等),虚增营业额,不纳增值税。或者高进低出,将进价压低后调拨给关联企业,不仅转移受益,而且会多抵扣增值税。(6)资产外流,账外经营。以各种借口挪用公款,炒股票、公款私存,或以单位的设备、材料或专有技术办私人企业。侵占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截流现金收入,贪污私分或设小金库,进行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第6期张国柱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审计对策研究
武汉工程大学学报第30卷
(三)财务欺诈的新特征(1)财务欺诈行为发生在企业改组、改制或企业股份化转制的过程中。如法人股的缩减造成国有资产的自然流失,而不是简单的贪污公款,截流公款后进行私分,已经实现上市的公司又存在着诸如“内部人控制”这样治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形,使得作假、舞弊行为相当普遍。(2)财务欺诈在程序上、方法上难以发现问题,只有将某些事实进行详细地分析、整合,才能发现其中的蛛丝马迹。其原因在于,作弊者往往通过大规模、集团化的方法,甚至利用尖端网络技术,进行所谓的资本运营,建立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或者虚构企业之间的虚假交易,从而实现表面上的公允和合法。(3)现代经济条件下的财务欺诈已经从传统上的独立、个体行为变成了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行为,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这已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中,而是到掌控国家经济命脉的经济机构[2]。二、财务欺诈的有关理论归纳国内外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欺诈起因、财务欺诈的识别及防范等领域。(一)公司财务欺诈的起因理论1.舞弊三角理论。该理论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的创始人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史蒂文·阿伯雷齐特W.Steve Albrecht提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是由压力(Exposure)、机会(Opportunity)和自我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三要素组成,就像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热度、燃料、氧气这三要素才能燃烧一样,缺少了上述任何一项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业舞弊。压力可能是经营或财务上的困境以及对资本的急切需求。机会可能是宽松的或松懈的控制以及信息不对称。而自我合理化则可能是“我只是向公司借而不是偷”、“我们只是为了暂时渡过困难时期”、“我的出发点是为了一个很好的愿望”等。舞弊三角中的三个因素是两两相互作用的。2.GONE理论。GONE理论是西方对舞弊风险因子的一种分类方法。“GONE”由四个英语单词的首字母组成。其中“G”为“Greed”,指贪婪;“O”为“Opportunity”指机会;“N”为“Need”,指需要;“E”为“Exposure”指暴露;而“Gone”这一单词本身表示“离去的,用光的”。因此,产生了一种很巧妙的说法,即“在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四因子共同作用的特定环境中,会滋生欺诈,促使被欺骗者的钱、物、权益等离他而去”。GONE理论虽然主要是针对资产侵占这种舞弊行为,但在分析欺诈性财务报告时,同样可以用这四个风险因子来解释。欺诈性财务报告的主体是管理当局,他们的“贪婪”是为了自身多分红,提高奖酬,或为了使自己所在的企业能获得配股、增发股票等,从而间接实现个人经济利益。这种“贪婪”可转化为对财务报告进行欺诈的“需要”。而当管理当局在自身价值观的作用下,加上其拥有的管理权限和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优势,就产生了财务报告欺诈的“机会”。而“暴露”则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揭露财务报告欺诈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对欺诈者惩罚的严重程度。正是在这四个因素的作用下,欺诈性财务报告这种欺诈行为得以滋生。3.冰山理论。冰山理论把欺诈看作是一座海面上漂浮的冰山,海面上的部分包括效率衡量措施、等级制度、财务资源、组织目标、技术状况等,属舞弊结构方面的内容;水下部分包括态度、感情、价值观念、鼓励和满意等,属舞弊行为方面的内容。海面上的部分只是冰山的一角,每个注意朝这方向看的人都看得见,但是,行为考虑则沉在水平面以下,对于没有疑心的审计师来说,则构成了一种更庞大的危险。笔者认为,在欺诈的结构方面,所包括的内容实际上是组织的内部控制,这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的,可以加以关注和评审。而在欺诈的行为方面所包含的内容则是主观化、个性化的,如果刻意掩饰,那么就很难被观察到。可见,冰山理论说明,一个企业是否可能发生欺诈性财务报告行为,不仅取决于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严密性,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存在财务压力,是否有潜在的败德可能性。4.企业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该理论是伯洛格那(G Jack.Bologana)等人在“GONE”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迄今最为完善的关于形成企业舞弊的风险因子的学说。它认为企业舞弊风险因子由一般风险因子与个别风险因子组成。个别风险因子是指因人而异,且在组织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包括道德品质与动机。一般风险因子是指由组织或实体来控制的因素,包括舞弊的机会、舞弊被发现的概率以及舞弊被发现后舞弊者受罚的性质和程度。当一般风险因子与个别风险因子结合在一起,并且被舞弊者认为有利时,舞弊就会发生[3]。(二)公司财务欺诈的识别理论美国印地安那大学的Beneish教授在《利润操纵的识别》论文(1999)中,提出利用会计数据判别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造假的思想。该研究以1987年到1993年间受美国证监会处罚的74家公司为样本,以全部上市公司为对照组,选用8个在识别欺诈公司中有重要作用的财务指标,以这8个指标在造假发生当年同前一年的对比数作为变量,利用Probit判别方法,建立了欺诈识别模型。该模型的准确预测率达到75%,并在实际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一)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成因1.上市公司急功近利,为追求“一夜暴富”不惜造假欺诈。上市公司的好坏往往涉及到部门或地区的利益,这成了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产生的根源。国内的“银广厦”和美国的“安然”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是通过虚报信息而不择手段揽钱,都给股市和投资者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在过去10年时间里,安然公司虚报利润586亿美元,而银广夏则虚报巨额利润745亿元。此外,2002 年6月,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讯公司传出虚报盈利15亿美元的丑闻。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公司接二连三爆出“花账”丑闻,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们为了赚钱可以不惜任何代价和手段,在利益驱动下可以不考虑任何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2.利益冲突与恶性竞争导致会计事务所参与造假。国内CPA参与造假的案例不胜枚举。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过多,行业恶性竞争严重。会计师事务所为抢夺市场份额,经常采用低价收费、拉关系、给回扣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并采用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的方法以降低审计成本、追求高额利润。这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欺诈行为。3.对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我国的实践中,对有关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予以解决,致使受害的投资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与此同时,对造假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的处罚力度也同样非常乏力。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严格按照《证券法》中有关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此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及违规处罚方面,既缺乏行业内部约束机制,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制度的空缺使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谋取私利付出的成本极低,无疑纵容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造假。4.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使得财务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管理当局的侥幸心理。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大多属于高度集中型,且第一股东多为国有股东。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但不能流通,造成了“一股独权”,控制了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自己选择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而他们完全有能力联合起来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致使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内部制衡机制失灵。(二)我国公司财务欺诈问题成因的特殊性1.审计环境特殊。中国与美国有许多不同之处。中国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有了新的资本市场,与美国无法同日而语。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企业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重要股东(董事会成员)常常又是企业经营者。这就造成企业的所有者聘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所有者自己。此外,独立审计的公信力在于其独立性。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属于服务性行业,客户永远是他们的上帝。那些通过做假账来讨好和吸引顾客的会计师事务所得以发展,而那些不做假账的因此而失去顾客,久而久之也就都做起假账了。这就是审计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2.监管体制特殊。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但在实际操作时,国家审计机构、财政部门、证监会、工商局等部门都声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多头监管,不但给会计师事务所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干扰(也使得某些执业质量低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能够在其夹缝中生存),而且政出多门、协调不力、处罚不严,造成了监管失效的被动局面。3.监管法律环境特殊。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2002 年1 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开始从政策层面转化为务实的具体操作。但是《通知》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案件受理前置程序,这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诉讼难度。且《通知》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为赔偿主体,将承销商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信息披露参与人排除在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造成诉讼时司法介入难度加大。公司高层管理者和会计师事务所受各自利益驱动,就会钻法律的空子,虚假财务信息便会应运而生。(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主要手段1.虚构经营行为或者有目的地制造非正常交易的常用手法。(1)关联方交易舞弊。所谓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达到虚增收入,虚构利润的目的。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2)资产重组舞弊。这主要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在解读一些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时我们常常发现对某些投资在相邻两个年度内购入又出售,大多数交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集团母公司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也是一种常见的财务舞弊行为。2.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1)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滥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以调节利润。如将实际早已投入使用的工程仍挂在在建工程,将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资本化。(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成成本法核算。(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与长期股权核算相对应的是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所以上市公司还常常通过改变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5)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不适当计提来调节利润。尤其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存在很多的空间可以加以利用。(6)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费用也是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舞弊方法。(7)关联企业费用分担舞弊。所谓费用分担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4]。四、财务欺诈的审计对策1.关注舞弊预兆的信号。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察觉企业的重大舞弊。在接受审计业务约定时,注册会计师既要关注企业内部组织情况和行业领域情况,也要关注最新的舞弊手段。在组织内部,必须关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能接触资产的员工的个人状况;在行业领域里,要关注行业管理机构公布的一些与舞弊有关的资料以及该行业舞弊的案例,以对该行业进行了解。同时,应注意最新的舞弊报道,以了解最新的舞弊手段。一般来说,企业内外部的信号为公司欺诈提供了预兆。根据V.B.HeimanHoffman,K.P.Morga,and J.M.Patton 1996年对美国注册会计师的广泛调查,以下15个信号是最常见的舞弊预兆信号(按重要性进行排列):(1)公司经理对注册会计师撒谎或过分回避其询问;(2)凭注册会计师的经验,预示着管理当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诚实;(3)管理当局过分强调达到利润预算或数量目标;(4)管理当局经常与注册会计师存在争执,特别是有关会计原则的应用上显得过于激进;(5)客户存在购买会计原则的倾向;(6)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的态度出乎意料的激进;(7)客户的内部控制系统非常薄弱;(8)管理当局报酬的实质部分对数量性目标的实现程度;(9)管理当局表现出对公司的外部管理机构非常不屑的态度;(10)管理经营或财务决策是由一个人或由极少的几个人在会议上裁决;(11)客户经理对注册会计师表现出敌意;(12)管理当局表现出要冒意外风险的倾向;(13)难以审计的交易频繁且比较重要;(14)重要岗位的经理人员被认为在生活或做事方式上很不合情理;(15)客户的组织结构分散且缺乏充分的监控。2.了解不同舞弊的特征。(1)非管理舞弊。非管理舞弊通常是低层次人员进行的。国外的研究表明,舞弊者通常有如下的生活特征:失眠、酗酒、吸毒、神经质、不敢看别人的眼睛、去找心理医生、过敏易怒、爱争论、单独工作到很晚等。观察雇员的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的变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发现雇员已经或将实施舞弊。另外,在进行舞弊之后,舞弊者通常会在会计资料、会计记录上做手脚以掩饰舞弊行为。(2)管理舞弊。管理当局在财务报表上的舞弊通常是由于“渡过困难期的需要”。他们总是把这个困难期看成是暂时的,相信在获得新的贷款,增发新股或其他方式的运用之后,就能顺利渡过这个困难期。另外,管理当局也用舞弊性财务报告来使他们自身获得各种利益,诸如报酬薪金、声誉名气、社会地位等。财务数据、会计记录仅是雇员掩饰舞弊的手段,但在管理舞弊中,它们本身也是舞弊的目的。管理当局通常采取的管理舞弊方法有:高估资产和收入;低估负债和费用;误导性地披露有关信息;故意忽略重要的信息不披露,等等。根据国外注册会计师的经验,舞弊性财务报告总是显示出比当前行业状况更好,或比公司自身历史水平更好的业绩或相关比率,且大部分这种报告显示的业绩恰好刚刚达到管理当局几个月前宣布的目标,或刚好符合某项贷款或配股或增发新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这样的财务报告。3.设计审计程序来发现舞弊。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于识别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1)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了解管理层针对舞弊风险设计的内部控制,以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2)考虑是否存在舞弊风险因素;(3)考虑在实施分析程序时发现的异常关系或偏离预期的关系;(4)考虑有助于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其他信息。在传统的审计程序之外,舞弊审计中主要采用延伸性的审计,以专门审查舞弊行为。延伸性审计程序并没有固定严格的限制,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想象力以及管理当局的合作程度。只要是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程序就可以成为追踪舞弊的延伸性审计程序。如:(1)发现虚构的销售或应收账款;(2)关注反常规的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即公司突然改变一贯的经营方式,可能有其实际的需要;(3)关联交易做出经过粉饰的报表,如以高出账面价值的价格将下属公司转让给控股股东,但只收取少量的现金或不收现金;(4)关注存货的异常变动,利用存货的变动操纵主管业务成本来调节利润;(5)特别关注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在建工程、投资等8项减值准备,而且上述减值准备的提取是公司会计的职业判断,公司高层完全有可能不提或少提减值准备,来虚增利润;(7)关注债务重组的有关业务,公司管理当局利用重组的账项增加资本,或加大营业外支出,逃避税款,即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做假账;(8)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发现未披露的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一般来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知识及经验足够丰富,问题意识足够敏锐并时刻保持警惕,所有的舞弊行为通过检查、观察、比较、询问、比率分析、账户分析和内部控制测试这些审计技术仔细追踪之后,是可以被揭露出来的[5]。4.揭露舞弊的后续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若审计人员发现公司欺诈,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一来保护自己免于法律诉讼,二来为以后的持续审计工作提供便利。在美国,发现舞弊后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的措施和消极的措施。积极的措施即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向法律部门起诉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法律部门追究舞弊者的相关责任。消极的措施是审计人员发现舞弊时,直接提醒舞弊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舞弊损失,或向内部管理当局直接反映内部控制的不足,或是退出审计业务。在我国的现阶段,我们建议,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应考虑退出审计业务承接,而对低层次的雇员舞弊,则向企业的管理当局反映,要求其改善内部控制的不足。